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监督及市场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药品的国家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的注册和再注册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按权限规定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市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初审工作。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方面的广告。
(十三)领导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抽验、鉴定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