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村供销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研究拟定供销社企业改革的措施;负责供销社企业资产的运行监督;指导供销社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全市茶叶产业的规划、生产、加工、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化肥、农药、农用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其他涉农商品的经营;负责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和系统废旧物资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
(四)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七)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对各级供销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八)依照规定,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九)根据有关规定,代表系统内经济组织与市内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