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区对口行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综合执法职责。
(五)负责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等维护、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
(六)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占用审批和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绿化补偿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县区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