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煤矿企业除外,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造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铁路道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