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运行质量;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和审批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技改项目。
(五)贯彻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政府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市属部分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意见、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九)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方的权益;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规划和县域工业化、县域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承担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各项资金的审核、申报;指导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出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和措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工作;建立企业维权工作机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法规政策,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三)承担全市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四)指导全市信息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承担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监理的管理职能;审核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协助省工信厅对在商的无线电、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运行和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与服务,协调市内电信资源分配,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十六)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信息产业招投标工作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