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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县域经济监测统计、开发区统计、社会发展情况监测、文化产业监测统计、R&D资源清查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职责。
(二)加强GDP核算及专业统计、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考核指标的统计、监测评估分析。
(三)加强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职责;拟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市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负责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交通、商贸、能源、旅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劳动工资、科技、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搜集整理和提供金融、保险、财政、税务、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测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和统计事业费;指导全市统计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区统计部门由国家、省、市统计局拨付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经费。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