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查或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辐射安全办法;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全市环境监测政策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