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全市从事演艺、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把握正确宣传舆论导向。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和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建设布局,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开发、利用地方特色文化;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六)拟定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七)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工作;审核、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指导文物、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协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八)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审核文化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管理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
(十一)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出版物的监管工作。监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指导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工作;负责出版物内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全市印刷业监管;
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宣传、贯彻文化市场行政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指导各县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新闻活动。依据《记者站管理办法》,管好省级报(刊)社驻商洛记者站的工作。
(十五)领导商洛人民广播电台、商洛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