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将发改委的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责划入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水务发展战略,拟定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定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和县区水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县区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拟定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和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县区流域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渔业发展战略;拟定全市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十)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
(十二)编制中型和跨县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拟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库区移民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