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保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有关林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负责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定全市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市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定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规划,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市内的履行。
(六)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市境;负责频危物种进出市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市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在市内的履行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全市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参与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全市林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