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畜牧兽医局承担的畜牧兽医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信息入村工程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信息网络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参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和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的监督管理;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核工作;负责官方兽医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负责全市农业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负责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参与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