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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城乡建设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2、将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3、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科学技术局承担的地震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建议,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组织资质审核。
(五)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定施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做好市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指导县区城市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核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申报。
(九)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防震减灾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拟定防震减灾规划、预案、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和地震预报、震情速报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应急方案;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害重建规划。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