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定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家部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合作交流。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负责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山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地质基本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商州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