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对全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检查职责,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5、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7、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提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层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配置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政策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拟定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规定,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拟定吸引专家、人才来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来商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编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实施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