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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协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按照中省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完善市、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贯彻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县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将市扶贫开发局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编制并执行本市公共预算,并监督执行。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和执行本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核准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
(四)负责本市各项地方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或上报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定全市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登记、调拨、收益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参与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负责管理本市行政经费、市本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政策,拟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负责审核、申报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拟定全市会计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本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全市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