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职责。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协助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财装备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协助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