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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划出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承担全市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定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