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查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外事、侨务、港澳政策法律等有关规定情况。
2、调指导全市外事活动和对外友好交往;承办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负责组织接待来商访问的外宾;指导和协调全市涉外礼宾礼仪工作。
3、导协调全市涉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活动和涉侨经济工作;负责协调联络和邀请外国人士来商事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4、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商活动的管理和外国记者来商采访的管理;审核、申报在商举办国际会议事宜。
5、责全市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资格审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总结报告的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出国(境)的协调服务和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6、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侨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商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负责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7、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县区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市内企业在香港、澳门有关活动的协调工作。
8、查研究全市侨情和侨务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事侨务部门上报相关侨务信息。
9、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