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机构职能>>正文
 考核年份:

人民检察院职能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检察院的监察工作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3、依法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
6、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
9、对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0、受理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监察官和其它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上主管部门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实行管理。
14、协同市委、县(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不批准本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5、组织并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者师资队伍建设。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7、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
18、负责其他应由市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