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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1、依法审判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3、依法审理国家赔偿的和行政赔偿的案件。
4、统一协调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5、审理本院终审和下级人民法院附身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6、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指定管辖。
7、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法律、法规等修等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10、指导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开展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司法及时信息和司法技术鉴定服务。
11、检查和监督全市法院系统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
12、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物质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13、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出任法官资格考试和法官登记平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14、承办其他应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