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市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
4、讨论决定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商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10、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