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整顿党风,依照市委的安排组织好巡视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决议,协助市委、市政府督促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3、负责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和复杂案件。
4、承担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各执纪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5、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改革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6、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关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党纪条规和有关规定。
7、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纪律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的管理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驻市直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考察、提名、审核、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律检查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8、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或建议(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10、调查政风政纪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组织、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纠正不正之风,履行政府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
11、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律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表彰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12、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