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央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精神、《陕西省20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年度目标责任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各县(区)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人民团体、直属机构,中省驻商有关单位;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内容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主要考核县区、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各方面对其年度工作成效满意度的社会评价。其中,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为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及其他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单项重点工作任务。
2、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3、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4、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本年度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内容为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考核,随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同时进行。
(一)目标任务平时考核
由制定县区考核指标的市直部门负责,对县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进度质量、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平常督促检查,制定平时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平时考核工作台账,年终考核时依据平时督促检查情况,给县区打出平时考核分值。市考核办组织对县区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直部门、驻商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平时督促检查。
(二)年终综合考核
2011年第一季度,按照自查总结、数据汇总、任务考核、民主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1、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2、数据汇总。对各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年终数据汇总,法定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汇总、审核评估;其它数据由负责制定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汇总。各类数据于年终考核前按时限要求报市考核办。市直各部门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任务考核。由市考核办统一组建考核组,按以下步骤进行:
(1)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于大会前两天书面送交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人员参阅。
各县(区)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人员: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所属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评价的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0-80名。
市直部门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人员:100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100人以上的为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低于应到人数的70%。
(2)考察核实。采取个别谈话、查看受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现场核查等方法核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的方法进行核实。
(3)考核评判。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受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书面考核材料上报市考核办,内容包括考核采取的方式和方法、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民主评价。考核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人员,对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5、社会评价。实行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上级评价、各界评价、服务领域对象群众评价等多元化方式,对县区和部门年度工作成效满意度进行评议。由考核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组织与会的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人员进行下级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县区、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同级互评;由市考核办组织市级领导干部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进行上级评价;由考核组在县区组织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区进行各届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部分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直部门进行各界评价;
委托市电信部门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在县区和部门直接服务的领域及对象中抽样进行群众评价,抽样调查人数,县区不低于150人,市直部门和驻商单位一般不低于50人。
7、综合评定。由市考核办汇总各县(区)、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等次评定初步意见,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审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审定。
四、 考核等次评定方法
(一)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构成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千分制评分。综合得分构成为:县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占900分,社会评价占100分;市委、市政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占850分,社会评价占150分;驻商单位目标任务考核占700分,社会评价占300分。
目标任务考核评分方法:量化指标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与权重分值相乘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定性指标按评价要点落实情况计分。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值均以年初下达任务时确定的权重为准。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得分考核中,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比例为15?U85。
社会评价计分方法: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上级评价、各界评价、群众评价得分占社会评价总分的构成,县区为10、20、30、20、20分,市直部门为20、30、40、30、30分,驻商单位为40、60、80、60、60分。
2、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
(1)获得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有重大工作创新的,县区重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被列入考核的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在全省排名靠前的均予以加分;
(2)受到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的,承担省考任务被扣分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的均予以减分。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以被考核对象在同类别的综合得分排序为主要依据,参考目标任务完成、社会评价满意度和奖惩情况,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优秀、良好等次比例分别按同类别单位总数的 35%、50%掌握。
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或全市某项工作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承担该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一般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和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审计有严重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受党政纪处分的,承担的省考任务被扣分的,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在同类别的排序,有一项居末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项均居末位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末位且低于800分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方有资格评为好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领导班子评为好等次的,其总体评价良好以上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良好以上得票率低于70%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应评为差等次。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审计有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为好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应评为差等次。
(三)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评定优秀等次,根据所在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和个人德、能、勤、绩、廉民主评价得分排序按比例确定。领导班子评为好、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分别按20%、15%和10%的比例评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总体评价的优良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总体评价优良率一般应达到70%以上。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领导干部在受党政纪律处分期间、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论前,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百分制得分确定,得分构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考核得分占80%,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价得分占20%。得分在90分以上的方可评为好等次,70-89分的方可评为良好等次,60-69分的为一般等次,59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评为好等次的,民主评价好的得票率应超过90%;评为良好等次的,良好以上得票率应超过90%;良好以上得票率低于70%的,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直部门和驻商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市委、市政府对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奖励。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以下的,其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领导班子进行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扬鼓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优先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4、年度考核结束后,分别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年度目标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指导改进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市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预测,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宏观监控指导作用。
2、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工作问责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素质能力,遵守工作纪律,严格照章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汇报工作实绩,自觉接受考核检查和公众评议,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公开举报制度,提高考核评价质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工作环境。被考核对象如对目标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分别向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各部门擅自同县区签订目标责任考核合同,禁止在年终搞突击检查评比,影响基层工作。违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5、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实施办法,做好考核工作。
附件1
商洛市20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加减分规定
根据《商洛市20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操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加减分,特制定本规定。
一、县(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加分
1、项目及加分标准
(1)生产总值增长幅度,按超任务比例和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增长幅度高于县区平均水平的,按高出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生产总值占全市的比重超过上年水平的,按超出百分比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生产总值的超额完成量拉动全市增长,按拉动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2)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按超任务比例和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增长幅度高于县区平均水平的,按高出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市的比重超过上年水平的,按超出百分比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超额完成总量任务拉动全市增长的,按拉动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县区平均比重1个百分点加0.5分。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按超任务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增长幅度高于县区平均水平的,按高出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增加额超出全市平均增加额的,按超出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年度投资额、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按超任务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按超任务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能耗水平低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所低百分点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削减率(SO2)按超额完成任务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7)社会治安满意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的,按高出百分比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一控三降”指标,全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进京非正常访、赴省集体访、到市集体访人次控制的下降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安全生产指标,全面完成控制任务的,按死亡人数控制的下降比例与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
以上指标超额加分,最高不超过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的30%。若同一项目有多个县区加分超过30%的,再按超任务比例排序加等次奖励分,倒数第一位加1分,依次增加0.5分。超过30%加分标准,但若超过部分的加分不足1分时,不加等次奖励分。
2、加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法定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认定,其它指标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认定后,报市考核办。
二、市直部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加分
1、项目及加分标准:市直部门被列入考核的主要职能指标(只认定一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全省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6、4、2分。
2、加分工作程序:年终考核综合评定前,由市直部门提供足以证明符合加分标准的相关材料,市考核办负责审核认定。
三、县(区)和市直部门工作受上级表彰奖励加分
1、等级标准
(1)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等级奖按一、二、三等分别加10、8、6分;
(2)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等级奖按一、二、三等分别加5、3、2分;
(3)以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发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表彰的,等级奖按一、二、三等分别加3、2、1分;
(4)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等级奖按一、二、三等分别加3、2、1分;
(5)市委、市政府或全市某项工作受上级表彰的,给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部门按相应表彰等级加分。
上述奖励项目,凡未设等级的,均按二等奖计分。
2、表彰奖励认定和加分工作程序
(1)只认定受考核的主体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表彰不予计算。
(2)以颁奖单位的正式文件、报刊登载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3)同一工作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一次。
(4)市委、市政府兑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的表彰,不予加分。
(5)2011年2月底以前,由各单位申报表彰文件材料,市考核办负责审核认定。凡截止期前下发的表彰文件,在当年度计算加分,截止期后下发的表彰文件,转入下年度计算。
四、县(区)和市直部门重大创新成果奖励加分
1、内容及加分标准
(1)重大工作创新。指率先创造、推出的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并经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推广的工作经验。
(2)重大制度改革。指率先提出、推行并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推广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成果。
(3)重大科技成果。指经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认定,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或产品。
(4)重大先进典型。指各单位发现、总结和推出,被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重大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树模立标的先进集体。
上述重大创新,获中央、国务院推广或认定的,加10分;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推广或认定的,加5分;获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推广或认定的,加3分。省级部门以上机关在我市召开的经验交流现场会,且另无表彰奖励的,按获得对应级别的创新对待。
2、加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由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向市考核办申报重大创新的认定、推广文件,市考核办会同相关单位集体评审认定。
五、县区和市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加减分
1、内容及标准
县(区)在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两个满意度”调查中,得分排全省前两名或后两名的,分别加或减2、1分;在全市“一报告两评议”中,得分排在前两名或后两名的,分别加或减0.5、0.3分。市直部门在全市“一报告两评议”中,得分排在前五名或后五名的,分别加或减0.5、0.4、0.3、0.2、0.1分。
2、加减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和市考核办提供的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加、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
六、通报批评减分
1、等级及减分标准
(1)县(区)和市直部门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减30分;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减20分;受到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减10分。
(2)全市某项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给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部门和相关责任县(区)按相应等级标准减分。
2、减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统计县(区)和市直部门受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
七、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减分
1、重大负面影响问题认定
重大负面影响问题是指在县区、部门单位内非自然原因发生的,被市以上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党政网站等主流媒体曝光批评或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对全市的工作、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相关责任人虽受到处理,但对县区、部门未实施“一票否决”和通报批评的事故、事件、案件或其他问题。
2、减分标准
(1)受国家部委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中央级媒体曝光批评的,减20分;
(2)受省级部门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省级媒体曝光批评的,减15分。
3、减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重大负面影响问题认定和减分意见。
八、未完成省考目标任务减分
1、内容及标准:除政策性调整或非人力因素外,全市某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在全省年度考核时被扣分,给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部门和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县(区)按省考指标扣分比例与市考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减分。
2、减分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根据省考情况,提出减分意见。
九、被督查通报减分
1、内容及标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同一指标任务或工作项目,受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两次以上督查通报的,每次减0.5分。
2、减分工作程序: 年终考核时,由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减分意见。
十、加减分计(折)算办法
1、超任务加分,在年度目标责任各对应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中计算;
2、表彰奖励、重大创新、通报批评和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未完成省考目标任务加减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加减分、被督查通报减分均在综合得分中计算。
3、新增目标任务考核计分,新增目标任务考核是指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后,经市委、市政府或市考核领导小组同意新增加的工作任务考核。该任务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机构或市考核办进行考核,考核评价赋分结果报市考核办。同一类别的部门(单位),均有新增任务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按一定的分值权重折算后,直接计入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总分值;部分部门(单位)有新增任务考核的,调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总分值权重,将新增任务考核结果按一定的分值权重折算后计入总得分。
附件2
商洛市20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分类
一、县区(7个):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二、综合管理部门(5个):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
三、党委部门(11个):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市委党校、市委党研室、商洛日报社、市档案(馆)局、市编办
四、执法监督部门(11个):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防范邪教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
五、群团组织和直属机构(11个):市总工会、共青团商洛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政府研究中心
六、经济建设管理部门(16个):市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招商服务局、市供销合作社
七、社会事业管理部门(13个):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职业技术学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驻商单位(24个):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银监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烟草局、市人行、市工行、市建行、市农行、市农发行、市中行、陕西信用联社商洛办事处、商洛邮政储蓄分行、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寿险公司、市财险公司 市永安保险公司、市养老经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