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刚性落实“三项机制”,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决胜,进一步提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奋力追赶超越、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商丹园区,市委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机构,垂直管理驻地方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考事、评人与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为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引领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评价;
(四)党管干部,考用结合,突出实绩,奖优罚劣;
(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五条 市委统一领导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市、县(区)分别成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考核工作的有序推进、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对改进完善考核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监控预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督促落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对考核对象提出的问题整改以及约谈、通报、末位追究等制度;
(七)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八)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核办应建立以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力量为主体,专兼结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考核工作队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包括核心职能任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公共职责任务和党的建设(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法治建设、深化改革、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共性考核任务。
各县(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设置一级、二级、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六大类;二级、三级指标为一级指标的细化,根据年度需要确定。
市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为核心职能任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公共任务及党的建设共性考核任务。
垂直管理驻地方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为核心职能任务和服务地方中心工作的公共任务,同时考核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任务。
每年省考任务、党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职责指标分值,应占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分值的80%以上。
第八条 市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执政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与群众满意度。
对垂直管理驻地方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九条 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突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
德,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政绩观念、担当精神、民主作风、行为操守。
能,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政策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为民服务、勤勉敬业、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坚守岗位、吃苦精神等情况。
绩,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任务、工作思路、质量标准、效益效率、个人对集体的贡献等情况。其中:县(区)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考核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突出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考核,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政绩考核;市直单位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管理等情况。
廉,重点考核领导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与作风,严以律己、秉公守法、公众形象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加强作风建设、开展纪律审查、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一条 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的基本原则:
(一)聚焦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中省决策,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体现党委、政府的战略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突出单位核心职能与重点工作,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速度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注重质量效益和创新驱动指标考核;坚持经济建设指标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指标相结合,注重社会民生和生态环保指标考核;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注重打基础、利长远的指标考核。
(三)省市贯通、体现特色。既要坚持省考指标全覆盖,又要充分考虑各县(区)、各单位之间的差异性、区域发展特色性和基础状况,制定切合实际、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
(四)量化可考、权重相宜。尽可能设置量化指标,不可量化的指标设置便于考核的评价要点,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按工作重要程度、任务完成难易程度及职能主次进行指标权重赋分,量化指标赋分高于非量化指标,客观指标赋分高于主观指标,全局性指标赋分高于单位一般职能指标。
(五)追赶超越、奋勇争先。充分发挥各县(区)、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赶超、创先争优,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将“追赶超越”要求体现到考核指标中,既有一定难度,又有适当强度,防止“避重就轻”“低定高超”或“高定难超”。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
(一)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与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主要任务;各区域发展战略,各单位主要职能职责;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
(二)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岗位年度目标任务:党政正职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县(区)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制定;其他县级干部依据县(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干部岗位职责制定。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工作部署,对单位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具体指标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岗位目标任务的方法程序:
(一)编制方案。考核办根据中、省、市关于考核工作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方案和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岗位年度任务设置方案,报考核委员会审定,指导目标任务的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
(二)任务申报。每年初人代会后,由各单位依据年度考核指标设置方案和指标设置的基本要求,向考核办报送县(区)分解考核指标和申报自身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三)任务初审。考核办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考核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对各县(区)、各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初审。
(四)任务审核。考核办将初审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五)任务审定。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各县(区)、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以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执行。
每年在市考任务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考核委员会和市直部门分别制定本县(区)、本单位县级干部个人年度岗位目标任务,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考核办备案。
各单位同时按规范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目标任务单项指标过程性考核方案。
第十四条 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实际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党委政府调整工作部署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增加考核任务的,9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向考核办专题报告调整内容及理由,经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考核办下达调整意见。
领导干部年度岗位目标任务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应当在一定范围向干部群众公布。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调整、个人岗位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单位党委(党组)向考核办提供调整内容及理由,报考核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制定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方案,领导干部应制定个人岗位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清单,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三章 方法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社会评价、数据汇总、综合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县(区)、单位平时考核和领导干部平时效能考核,并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区)及单位平时考核。由考核办采取督促检查、半年考核、现场观摩、过程性监控预警等方法对目标任务完成的进度、质量、效果进行考核检查。
1.督促检查。由制定考核指标任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平常督促检查,建立平时督查台账,赋予平时检查考核分值,年终报送考核办。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重点和疑难工作任务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跟踪问效,评定考核分值。
2.半年考核。由考核办组建考核组对各县(区)、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半年完成情况,分别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和重点抽查考核,并评定考核分值。
3.现场观摩。根据需要,对各县(区)、各单位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进行现场查看,并评定分值。
4.监控预警。考核办采用电子考核管理系统对考核对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控预警;每季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印发预警通报。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同级党委、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报考核办备案。网上监控台账作为年终考核核查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岗位目标任务平时效能考核。县(区)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直部门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完成任务的思路、措施、质量、标准、进度、效益,按时间节点要求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并将平时效能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十八条 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形成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
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加强党的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应于考核组年终现场考核两日前,送交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人员参阅,考核组对两个材料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纪委于本年度12月底前组织完成。单位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办组建年终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和市管领导干部的上一年度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民主测评。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核组作动员,听取考核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按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由考核组组织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包括本年度6月30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
各县(区)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人员为: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区)法院、检察院,县(区)委、县(区)政府工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垂直管理驻县(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
市直部门单位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人员为:100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上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低于应到人数的80%。
(二)考核谈话。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改进作风和工作实绩情况,并按被考核县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0%的比例谈话推荐优秀人选(“一把手”除外);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单位和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由考核办统一征求。
谈话人数,县(区)为30人左右,范围为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纪委常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部门和镇(办)主要负责人代表,“两代表一委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市直部门单位谈话为20人左右,范围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般干部职工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全部参加谈话。驻商单位不组织谈话。
(三)查核资料。考核组通过查验电子考核管理系统中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现场抽查有关重点佐证资料,对重点职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报考核办同意后,可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工作资料应当翔实规范,原则上不要求集中整理年终考核资料。
(四)分析评价。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经集体讨论评定,填写《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评分表》,写出书面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考核采取的方式和方法、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
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对个别专业性强、考核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真实考核任务的事项,由考核办提出意见,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后,委托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单项任务考核。受委托考核的部门、机构要制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考实考准, 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采取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上级评价、各界代表评价和群众评价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成效,包括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工作的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和调查。
(一)下级评价。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工作报告大会上组织与会的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与会人员,对被考单位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二)同级互评。考核办在上级党委考核时,在考核测评大会上组织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互评。
(三)上级评价。考核办在上级党委考核时,在考核测评大会上组织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他领导干部对各县(区)、各单位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四)各届代表评价。考核办分县(区)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机构,采用电话抽查访问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随机访问调查不低于100人(职能单一的单位不少于80人);在上级党委考核测评大会上,考核办组织部分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县(区)、各单位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同时将市人大、市政协对部门的评议结果纳入各界代表评价,分别按照30%的权重计入相关被评议单位的评价分值。
(五)群众评价。由考核办组织,在各被考核单位的服务对象中分别建立调查数据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机构,采用电话抽查访问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对各县(区)的随机访问调查不低于150人,对部门单位不低于80人(职能单一的单位不少于50人)。对服务对象职能特别单一或涉及保密性质的单位,不进行群众满意度评价。
年终考核时,利用报刊、政府门户网、考核网、党建网面向社会公示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提高各方评价的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 考核数据汇总:
(一)量化指标。对各县(区)、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年终数据统计汇总,法定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其它数据由负责制定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提供,于年终考核前按时限要求报考核办。各单位对考核数据审核、汇总的真实性负责。
(二)非量化指标。党的建设共性任务等非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职能部门考核与考核组实地考核“双印证”的方法进行。由市考核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和评分标准,年终由考核组按照评价标准,核查被考核单位上报商洛电子考核系统的工作资料,现场抽查验证重点佐证材料,按照评分办法评价赋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建考评组,查验商洛市电子考核管理系统中形成的平时考核信息台账,结合平时督促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双印证”考核结果按 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定。由考核办收集、汇总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社会评价、奖惩情况及任务完成数据,形成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进行“双印证”分析,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的意见。
考核办根据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县(区)和单位在市考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导干部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并上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对干部实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个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其他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的评定,由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个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民意评价情况,提出评定意见,通过考核办主任办公会或联席会议审定。
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由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向考核对象反馈得分情况。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应予以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四章 分值权重和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市管领导干部考核的分值构成。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实行千分制考核,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其中对县(区)的目标任务考核占900分,社会评价占100分;对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占850分,社会评价占150分;对垂直管理驻地方单位的目标任务考核占700分,社会评价占300分。
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基础分值为1000分。具体考核指标分值,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平时考核得分占20%,年终考核得分占80%。量化指标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与权重分值对应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非量化指标按评价要点落实情况计分。党的建设等共性指标实行常规工作加特色亮点考核,常规工作考核占80%,特色亮点考核占20%。
(二)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党政正职考核综合得分构成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80分、个人民意评价占20分;县(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考核综合得分构成为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50分,机关年度考核占30分,个人民意评价占20分;县(区)和市直单位副职及其他县级干部考核综合得分构成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40分,个人年度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占40分,个人民意评价占20分。单位未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县级干部,正职和副职个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分别占70分、60分,个人民意评价占30分、40分。
个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平时效能考核占50%,年终考核占50%。量化指标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与权重分值对应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非量化指标按评价要点对照计分。
第二十五条 县(区)及单位社会评价计分方法: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上级评价、 各界代表评价、群众评价的分值构成,县(区)为10、20、30、20、20分,市直部门为10、30、40、30、40分,垂直管理单位为10、60、90、60、80分。不实行群众评价的单位其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上级评价、各界代表评价的分值构成为10、40、70、30分。
市管领导干部民意评价计分方法:民主测评和谈话评价的分值构成,民主测评占60分,谈话评价占40分。评价等次对应的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较差40分,加权计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直接确定等次或加减分。
(一)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直接确定等次或加减分情形如下:
1.对完成省考指标任务做出突出贡献且为全市考核获加分超过省考我市总加分30%的县(区)和市直部门;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2.对市委、市政府授予“商洛市扶贫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商洛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先进单位”“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商洛市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和“商洛市创新发展考核先进单位”的,超额完成重点职能指标任务且在全省排位靠前的,年度工作有重大创新以及获得上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予以加分。
3.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担省考指标被扣分的;未按照要求通过考核管理系统报送资料的;年度工作发生失误,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负面问题影响较大的;单位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服务对象有多人(次)投诉举报的,予以减分。
(二)市管领导干部直接确定等次或加减分情形如下:
1.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敢于担当、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在承担重要专项工作、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中做出特殊突出贡献,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2.承担的市考任务年度考核获得加分的;分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表彰的;工作创新经验得到上级推广的;个人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加分。
3.承担的市考任务年度考核被扣分的;分管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个人发生负面问题后果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受到群众举报投诉被查实有较大问题的,予以减分。
市管领导干部加减分标准比照每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执行,加权分值原则上不超过3分,由各县(区)委和市直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市考核办审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市管领导干部加减分的具体项目和加减分标准,根据考核导向,每年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市级按县(区)、党委综合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机构、经济建设管理部门、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七个类别,分类评定考核结果。县级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类别。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依据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年度工作满意度社会评价等要素,并参考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时,按被考核单位各评价要素得分在同类别的排序位次加权确定。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坚强有力,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服务群众社会满意度高,上述各要素得分在同类别排序靠前。优秀等次比例按同类别单位总数的35%掌握。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等次比例。市直部门及驻商单位优秀等次评定,先在各类别中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按照30%的比例确定,再将其余单位进行总体排序后按照考核对象总数的5%比例联评确定优秀等次,联评优秀等次以目标任务考核、社会各方评价为主要依据。承担上级考核任务未完成被扣分而负主要责任的,目标任务完成、社会评价得分在同类别内有一项排序居末位的;党的建设等共性任务考核,综合得分在权重80%以下的;按照《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组织调整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党风廉政建设富有成效,服务群众社会满意度良好,上述各要素得分在同类别排序相对靠前。年度内重点工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无其他问题的,单位可直接评定为良好等次。目标任务完成、社会评价得分在同类别的排序,两项均居末位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市人大、市政协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相对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或者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的。
较差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0分的,领导班子不团结、单位管理混乱,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工作有被“一票否决”而应确定为较差等次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并参考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班子的评价意见,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好以上得票率达到90%以上的,领导班子评为好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好以上得票率超过70%低于90%的,领导班子评为较好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民主测评较好以上得票率低于70%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的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应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均不得评为好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问题严重的,领导班子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考核等次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个人实绩考核、民意评价、班子研判的综合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党政正职优秀等次评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考核为好班子,党政正职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领导班子考核为较好班子,党政正职以个人综合得分在同考核类别单位正职的排序,按总数20%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其他县级干部优秀等次评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单位,首先在单位内部分别按领导干部总数15%、10%、5%的比例评定优秀等次,再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划分的类别,在同类别其余领导干部中,按5%的比例联评优秀等次。
(三)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参加民主测评人数20人以上的,其总体评价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参加民主测评人数20人以下的(含20人),其总体评价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85%以上。
(四)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承担市考任务未完成年度目标而负主要责任的,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领导干部其他等次的评定: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一般应达到70%以上;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70%,不称职得票率不足30%的,一般评为基本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六)领导干部实行评定末位考核,依据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相关人员征求意见等情况,县(区)在本类别中实行联评,市直部门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类别划分为依据,实行同类联评,对在同类别考核结果排末位的,实行末位追究。
(七)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限未满的;或按照《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被组织调整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综合得分构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考核得分占80%,民主评价得分占20%。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89分的为良好等次,60-69分的为一般等次,59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评为优秀等次的,总体评价优秀的得票率应超过90%;评为良好等次的,良好以上得票率应超过90%;良好以上得票率低于70%的,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年度考核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放奖金,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发放奖金。市直部门在每个考核年度,依据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结果(包括本年度6月30日以后退休的干部),编制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考核办审核后,市财政局再拨付奖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对象对反馈的问题应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切实加以改进。
第三十二条 县(区)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任期内,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当年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给予一次性公务员考核奖金,在干部选拔时优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包括后备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原则上应有一年为优秀等次。近期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
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时,应当深入了解干部近三年来的实绩考核情况,综合分析,相互印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达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末位追究制度。领导干部一个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由本人向所在的党委(党组)作出书面说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向市委组织部作书面说明, 经组织调查认定,降低一个考核等次。连续三年排末位的,经组织调查认定,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考核办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工作数据库和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数据库,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将正科级以上干部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下属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县级干部实绩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评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县(区)、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除党政正职外的其他县级干部的个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包括本年度6月30日以后退休的干部),科学制定目标任务,严格方法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平时效能考核和年终成果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对考核对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素质能力,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照章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对考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成立监督机构,全程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建立公开举报制度,提高考核评价质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全市统一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确需进行其它项目考评或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全局性重点指标进行专项评比的,由相关单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29日废止。2012年12月20日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商洛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商发〔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