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目的。建立以扶贫成效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确保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
第二条 考核依据。中省市脱贫攻坚决定、实施意见、工作机制及脱贫攻坚目标责任。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绩;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坚持权责明确、严格奖惩。
第四条 考核对象。县(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队;包扶贫困户干部。
第五条 考核内容。脱贫攻坚考核内容针对考核对象分别确定,具体任务在每年一季度前,由市、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分别下达。
(一)县(区)党委、政府
1.减贫成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计划完成率、贫困村减少计划完成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2.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
3.精准帮扶。贫困人口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4.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投入、使用、监管和成效。
5.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机制、责任落实机制、工作推进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脱贫攻坚工作队
1.精准帮扶。因村施策、因户施法精确率,群众对包扶工作队满意度。
2.帮扶成效。包扶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计划完成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改善等情况。
3.工作管理。帮扶工作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三)包户干部
包扶户收入增长脱贫情况,家庭条件改善、双向承诺兑现情况,包扶户对包扶工作的满意度。
第六条 组织形式。市、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年度脱贫攻坚考核实施方案》,分级负责实施脱贫攻坚考核。具体由市、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县(区)扶贫开发局牵头,会同市、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党委、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队和包户干部进行考核;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级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队和包户干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方式方法。脱贫攻坚考核实行季度督查、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县(区)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与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衔接,在每年年底组织实施。
(一)考核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查阅资料、走访农户、召开村民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二)脱贫攻坚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总得分。其中县(区)季度督查占20%,半年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工作队及包扶干部半年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
第八条 等次评定。对县(区)党委、政府考核按得分进行排名;对脱贫攻坚工作队和包扶干部考核按得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60-89分(含6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违规责任。考核中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县(区)考核排名不得靠前,工作队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由市、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十条 结果运用。脱贫攻坚考核结果纳入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赋予较大的权重,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以及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县(区)党委、政府季度督查前、后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加减3分、2分、1分,并在《商洛日报》通报名次;半年考核前、后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加减5分、3分、1分,并在点评会上介绍经验和表态发言;年终考核前、后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加减7分、5分、3分。对未完成当年减贫任务且排名末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减贫任务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岗位调整,对分管领导实行免职。
(二)对市、县(区)直部门脱贫攻坚工作队年度考核,在各工作队排名前后五位的,分别在部门该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减5分。对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及队员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约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组织调整,考核为不合格的包扶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由所在单位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