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要求,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目标任务考核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党的建设考核。
1、年度工作任务。各市(区)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发展特色等主要指标,省直部门为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具体内容按《关于印发各市(区)和省直部门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陕办字[2014]26号)执行。
2、党的建设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等。
(1)领导班子建设考核内容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整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反腐倡廉、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等。
(2)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和党建工作责任、依法办事以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绩表现,对党委(党组)书记重点考核抓党建工作的实效。
(3)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
(二)社会评价主要内容是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工作的公众满意度。
1、市(区)工作满意度评价包括当地群众电话访问调查、省“两代表一委员”评价、本地区“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和省直部门正处职以上领导干部评价。
2、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评价包括服务对象电话访问调查、省“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各市(区)正县职以上领导干部评价。
二、分值权重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一)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0分,党的建设20分。党的建设考核指标中,党风廉政建设7分,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全面深化改革共13分。
(二)社会评价的分值构成。市(区)工作满意度评价中,当地群众电话访问调查7分,省“两代表一委员”评价3分,省直部门正处职以上领导干部评价3分,本地区“两代表一委员”评价2分;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评价中,服务对象电话访问调查7分,省“两代表一委员”评价4分,各市(区)正县职以上领导干部评价4分。
(三)工作绩效加减分。
1、加分项目。各市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社会保障、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杨凌示范区科技示范推广效益、科技示范推广面积、新增科技成果指标,西咸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引进境外资金、融资指标,省直部门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市(区)和省直部门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和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前。
2、减分项目。市(区)和省直部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未完成目标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
三、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监控、自查总结、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等程序进行,具体方法按照《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一)考核组由省考核办统一组织派出,按照召开对标测评大会、考察核实、分析评价等步骤实施考核。各考核组内设专项考核小组,分别对党委(党组)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二)在保留原有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项目的同时,增加被考核单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
(三)年度工作任务中的量化指标(指法定统计数据指标和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量化工作任务)。完成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60%以下的计零分(主管部门有专项评价标准的除外)。
(四)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省考核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实行职能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实地考核“双印证”考核评定,按 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
(五) 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其它非量化指标考核计分,由考核组按照“先定档、后赋分”的办法进行。
指标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分值区间分别为100%-90%、90%-80%、80%-60%、0,优秀档次原则上控制在总数的35%以内。各档次的评定标准为:
优秀: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或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肯定,或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良好: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有较大突破和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般: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
较差: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等次评定原则上分为市(区)和省直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涉农工作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等9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
市(区)优秀等次比例为35%;省直部门优秀等次评定,先在各类别中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按30%的比例确定,再将其余部门进行总体排序后按考核对象总数5%的比例确定。
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考核中,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有一项排名末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项均排名末位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85%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或省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社会评价得分占10%。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个人实绩得分占40%,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3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社会评价得分占10%。个人实绩得分以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得分、分管(协管)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构成。
地区或者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根据个人考核得分在本类别党政正职中按20%的比例排序确定;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或省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党委(党组)书记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得票率应达到85%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分管(协管)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当年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或末位人员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85%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或被“一票否决”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对象应加强和改进内部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制度,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末位人员扣发50%奖金,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发奖金。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和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公务员考核奖金。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五)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六)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给予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本级考核办备案。
(三)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应及时将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报送省考核办。省直部门要将年度末位人员评定结果和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考核办备案。
附:1、《省直部门分类分组方案》
2、《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3、《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要点》
附件1
省直部门分类分组方案
党委工作部门(12个):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委老干局、省委党校、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局
政法工作部门(7个):省委政法委、省委610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
经济管理部门(9个):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
涉农工作部门(6个):省委政研室(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扶贫办
执法监督部门(11个):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
社会管理部门(11个):省政府办公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外办、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人防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方志办、省行政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部门(10个):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盐务局
群团部门(11个):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作协、省社科联、省侨联、省贸促会、省红十字会、省残联
附件2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一、市(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各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初目标任务增幅达到全省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幅,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35分;超出全省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幅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0.2分。地方财政收入对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贡献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0.4分。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各市(区)平均比重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0.15分;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低于本市(区)上年度比重1个百分点,再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2分,最高加到0.1分。
2、各市第三产业增加值超额完成任务的,增速每超出全省平均增速或增量每占全省增量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05分和0.02分,最高分别加到0.15分。
3、各市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超出幅度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超额幅度,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3分;超出幅度低于全省平均超额幅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加分:〔(当年实际完成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当年全省实际完成值-上年全省目标任务值)〕×0.3。
4、各市R&D支出占GDP比重目标值达到2.6%及以上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加0.05分,最高不超过0.3分。完成值低于上年度完成值时,每少0.01个百分点,从加分中扣0.05分,扣分不超过加分值。
各市R&D支出占GDP比重为正增长且超过1%,增长率达到10%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个百分点,再加0.01分,最高不超过0.3分。
5、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任务值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25分,最高加到0.5分。
6、各市规模以上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目标值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
7、各市(区)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下降率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目标值0.1-0.5、0.5-1.0、1.0个百分点以上,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0.2、0.3分。
8、各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出12个市(区)平均增幅或增量每超出12个市(区)平均增量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1分,加分最高分别可加到0.6分。
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增幅每超出12个市(区)平均增幅或增量每超出12个市(区)平均增量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05分,加分最高分别可加到0.45分。
各市城乡居民收入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低于全省平均值0.01,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1分,最高加到0.3分。各市城乡居民总收入占GDP比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任务值0.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1分,最高加到0.6分。
9、各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低于控制目标值0.3-0.5个百分点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5分;低于控制目标值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分。
10、各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任务值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0.3分。各市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超出任务值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0.3分。
11、各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率、氨氮排放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率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项完成值超出年度计划目标15%,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各单项最高加到0.3分。
各市颗粒物浓度(PM10)较上年下降5%以上,每多下降1%,该项任务分中加0.1分,最高加到1.2分(西安市最高加到0.9分);西安市细颗粒物(PM2.5)较上年下降5%以上,每多下降1%,该项任务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50天以上的,每增加1天,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1分,最高加到0.6分;榆林、汉中、安康、商洛、韩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目标值的,每增加1天,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1分,最高加0.6分。
12、各市(区)社会治安满意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高于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区),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05分和0.03分,最高分别加到0.2分和0.15分;所辖县(市、区)社会治安满意率每获得一个全省前10名或后10名排位,分别在该市(区)任务分中加或减0.05分,最高加或减0.1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年度控制目标的,每下降0.5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5分,最高加到0.3分。
13、杨凌示范区科技示范推广效益、科技示范推广面积、新增科技成果增幅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出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15分,各单项最高加到1.5分。
14、西咸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增速每超出全省平均增速或增量每占全省增量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1分和0.05分,最高分别加到3分。引进境外资金超额完成任务,增速每超出全省平均增速或增量每占全省增量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1分,最高分别加到0.6分。融资总额超额完成任务,增速每超出全省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或增量全省占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分别加0.1分,最高分别加到1.5分。
(二)评定程序。有关职能部门将统计数据报省统计局审核后,提出加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二、省直部门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全国平均增幅5个以上、5-3、3-1个百分点,或在全国系统内排位进入前5名、10名、15名,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5、1、0.5分。
2、直接承担的科研成果或直接创作的集体作品获得国际大奖、国家级奖项,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0.5分。
3、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分别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5、1分。
4、列为全国重大典型,由中宣部组织进行宣传的,在该项任务分中加1.5分。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以法定统计数据、正式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据资料为依据,目标设置必须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政策性调整除外)。同一项目标任务符合两项以上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条件的,加分一次。
(二)评定程序。考核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提出加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三、市(区)和省直部门获得表彰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在综合分中加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3、2、1分。
2、获得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分。
获得表彰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
(二)评定程序。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据资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四、市(区)和省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加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市(区)和省直部门在“一报告两评议”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在前两名和前五名或后两名和后五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或减0.5、0.4分0.3、0.2、0.1分。
(二)评定程序。省委组织部根据市(区)和省直部门“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提出加、减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五、市(区)和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加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高于前三年平均值的,得该项目基本分;以前三年平均值为基数,
超出或下降的,同比例加减分。
(二)评定程序。省统计局提供市(区)和省直部门工作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结果,省考核办提出加、减分意见。
六、市(区)和省直部门未完成任务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对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按季度进行量化分解,或单位年度工作要点(报告)上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列出,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40%。
2、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目标要求低于上级要求、单位年度工作要点(报告)的目标或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40%。
3、量化指标任务未达到目标要求(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各市GDP增速达到全省平均值的视为完成任务),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60%时,不得分。
4、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未上传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40%。
5、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季度监控预警信息台账中,量化指标被2次以上红灯预警、3次以上黄灯提醒,非量化指标和党的建设指标1次以上红灯预警、2次以上黄灯提醒的,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
(二)评定程序。考核组依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陕西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季度监控预警信息台账,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七、市(区)和省直部门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2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
(二)评定程序。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统计各单位受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报省考核办。
八、市(区)和省直部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中央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印发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之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受到上级批评的,每件(次)在所在单位综合分中减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在所在单位综合分中减0.5分。
2、市区和省直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1-5分。
(二)评定程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省考核办审核。
附件3-1 2014年度市(区)党建工作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附件3-2 2014年度省直部门党建工作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附件3-3 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评价标准